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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心養母:還我超超B「01.03.2009.」

愛心養母:還我超超B「01.03.2009.」

愛心養母:還我超超B「01.03.2009.」

由手抱嬰孩開始建立的一段感情,雖只短短兩年,但已足夠牽腸掛肚。可憐的超超B(別名)出生僅廿日便離開生父母懷抱,交由保母照顧,在保母悉心照料下,超超B過了年多的開心日子,未料其生父卻主動簽紙將其撫養權交社會福利署,保母一家雖極力爭取繼續照顧BB,卻被指不符領養資格而遭拒絕,社署最近更通知保母已為BB覓得寄養家庭。面臨與BB分離的保母蘭姨(化名)誓要力爭撫養權,事件近日在網上引起廣泛討論,網民紛為蘭姨出謀獻策,並希望社署在法理之外酌情處理事件。


蘭姨夫婦坦言難捨與超超B的一段感情,希望可繼續共同生活。

超超B小小年紀便要面對未知的前路,事件在網上曝光短短數日已有數百條留言,不少網民鼓勵蘭姨夫婦,「叔叔和姨姨一定要爭取到底!千萬不要放棄超超B啊!」有緊追事態發展的母親心繫超超B而激動落淚;更有網民發起所有媽咪傳送電郵給《東方日報》,希望透過本報喚起社會關注此事。


超超B一歲時戴起「黑超」,趣致可愛,可惜卻遭生父母遺棄。

「我同老公、一對兒子都當佢係一家人,我哋唔係有錢人,但都可以畀佢一個幸福開心嘅家,點解唔畀機會我哋去照顧佢,唔通窮人就唔可以做人哋養父母?」蘭姨為全職主婦,靠丈夫供養,生活雖不富庶,卻能自給自足,一對兒子已成年,不用操心。自BB加入蘭姨大家庭後,一家人相處融洽。


蘭姨視超超B如己出,奶粉尿片錢都由蘭姨一家支付。

祖母求蘭姨照顧孫兒
蘭姨憶述初見超超B時,已被其可愛臉容攻佔心窩,但其遭遇則叫她傷感,「嗰陣BB先得廿日大,我去到佢屋企,見到成間屋連床仔都冇,只係放佢喺BB車度,我心都噏埋」。蘭姨與BB的祖母自小相識,約兩年前再巧遇,未料對方第一個要求竟是希望她幫忙照顧未足月的孫兒。蘭姨說,超超B的父母並無註冊結婚,兩年來也從無探望親兒。

去年十一月,蘭姨突接獲社署通知,指超超B的生父母已正式放棄撫養權,社署委託蘭姨暫時照顧BB。今年二月,社署突通知蘭姨,指已為超超B覓得寄養家庭,突如其來的消息對蘭姨一家猶如晴天霹靂,「原來社署唔係即刻畀人領養,而係再去第二個寄養家庭過冷河、等BB忘記我哋,我點都做唔出!」蘭姨正為事件與社署商討,惟因社署堅持她不符領養資格而膠着。


蘭姨照顧超超B的短短兩年內,為他拍下不少生活照,超超B望着自己嬰兒時所攝照片,顯得非常好奇。

易手「過冷河」傷害更大
社區組織協會主任何喜華指,事件中社署做法僵化、官僚,只着重工作原則,並非以兒童利益出發,「既然社署畀得佢哋暫時照顧,代表佢哋都搵唔到啲咩係佢哋會傷害BB。親情、感覺比物質重要。」他認為,倘兒童於獲領養前,數度易手再交其他家庭寄養,對兒童傷害可能更大,建議社署彈性處理。

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認為,社署應就特殊個案作個別處理和評估,以兒童最大利益去衡量。「領養兒童有指引、有資格無可厚非,但都應該睇番個案嘅獨特性。如果佢哋已建立咗感情,服務嘅質素又良好,咁社署應該再去評估一下。」

社署發言人表示,去年十一月男童之生父母按《領養條例》在該署監誓員核簽下,表明放棄作為男童父母的權利、職責、義務及法律責任,並同意該署為男童安排領養。該名鄰居獲該署授權暫繼續照顧及看管男童,至另行通知。




按圖放大網民父母:心繫超超B


資料轉自:東方日報網絡

[ 本帖最後由 man_zeta 於 1-3-2009 13:17 編輯 ]
原帖由 man_zeta 於 1-3-2009 13:12 發表
愛心養母:還我超超B「01.03.2009.」
一聲"媽咪",蘭姨淚如泉湧「01.03.2009.」

蘭姨一家對超超B付出的愛,絕不下於親生兒子。照顧超超B的兩年間,嬰兒車、嬰兒床、尿片奶粉,全由蘭姨一家包辦,超超B一歲生日,便在蘭姨夫婦陪同下遊船河慶祝,「我哋湊BB冇計過錢,亦從來冇要求過分毫報酬,依家只係希望可以繼續同佢一齊生活。


蘭姨夫婦近日多次與社署接觸,希望酌情處理超超B的申請。

蘭姨憶述,當日接獲社署寄養部的通知,已為超超B覓得合適寄養家庭的一刻,超超B突叫了一聲「媽咪」,平日天真爛漫的笑容消失得無影無蹤,蘭姨強忍多時的淚水即時奪眶而出,「社署咁做,同拆散我兩哋人骨肉有咩分別?」

兩子視BB如親生弟
事實上,自兩年前家中多了這名新成員,蘭姨的家庭生活亦起了莫大變化。次子阿健以往終日「唔黐家」,但自從超超B出現,即時一百八十度轉變,並立志為弟弟(超超B)樹立一個好榜樣。

變得非常「黐家」的阿健說:「好多謝超超B,記得第一次餵佢食奶陣,佢隻手仔捉住我,令我知道家庭嘅重要。」

至於在電腦公司任職售貨員的大哥阿豪,每日放工回家第一時間就是親親這個人見人愛的小弟弟,「我已經當正佢係細細佬,唔會畀人帶走佢!除咗阿爸,我點辛苦都會賺錢幫手養大佢!」



撫養權案兒童最大利益為依歸
在現行《領養條例》下,任何人士擬領養受社會福利署長監護的兒童,社署均會按既定程序處理。律師黃國桐指出,法例上每一條生命並不屬於個人,而是屬於社會,因此自殺等同犯法;而在審理類似撫養權案件時,法庭亦一定會以小朋友的最大利益和角度出發,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依歸。

與社署周旋需具有力理據
黃國桐說,倘若社署有強烈理據,認為現時的暫託人並非最合適人選,但當事人又堅持跟社署挑戰,則當事人便必須要具備其他強而有力的理據反駁,「好似提供到心理醫生報告、或者小朋友有特殊病,一定要呢個暫託人照顧?呢係好強證據。」

他續說:「個官仲會睇湊大BB父母有冇好好計劃,例如有冇仔女,或者以後唔打算生兒育女、又有冇一直幫佢買保險等等,因為法庭永遠只會為個小朋友look for a better(一個更好的將來)!」

以超超B的個案而言,黃國桐稱,保母雖然對超超B有養育之恩,但僅有短短兩年,親密程度不足,要成功說服裁判官並不容易。




資料轉自:東方日報網絡

------------ 謝謝觀賞------------

法例係死嘅…人係生嘅…
BB已經由蘭姨夫婦照顧咗年幾…
BB有好多生活上習慣、我好相信她倆已經好清楚
人情上政府應該比番佢哋繼續照顧…
世界上真係無其不有,但好多都係無中生有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