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帖由 man_zeta 於 1-3-2009 13:12 發表 
愛心養母:還我超超B「01.03.2009.」 一聲"媽咪",蘭姨淚如泉湧「01.03.2009.」
蘭姨一家對超超B付出的愛,絕不下於親生兒子。照顧超超B的兩年間,嬰兒車、嬰兒床、尿片奶粉,全由蘭姨一家包辦,超超B一歲生日,便在蘭姨夫婦陪同下遊船河慶祝,「我哋湊BB冇計過錢,亦從來冇要求過分毫報酬,依家只係希望可以繼續同佢一齊生活。」

蘭姨夫婦近日多次與社署接觸,希望酌情處理超超B的申請。
蘭姨憶述,當日接獲社署寄養部的通知,已為超超B覓得合適寄養家庭的一刻,超超B突叫了一聲「媽咪」,平日天真爛漫的笑容消失得無影無蹤,蘭姨強忍多時的淚水即時奪眶而出,「社署咁做,同拆散我兩哋人骨肉有咩分別?」
兩子視BB如親生弟
事實上,自兩年前家中多了這名新成員,蘭姨的家庭生活亦起了莫大變化。次子阿健以往終日「唔黐家」,但自從超超B出現,即時一百八十度轉變,並立志為弟弟(超超B)樹立一個好榜樣。
變得非常「黐家」的阿健說:「好多謝超超B,記得第一次餵佢食奶陣,佢隻手仔捉住我,令我知道家庭嘅重要。」
至於在電腦公司任職售貨員的大哥阿豪,每日放工回家第一時間就是親親這個人見人愛的小弟弟,「我已經當正佢係細細佬,唔會畀人帶走佢!除咗阿爸,我點辛苦都會賺錢幫手養大佢!」

撫養權案兒童最大利益為依歸
在現行《領養條例》下,任何人士擬領養受社會福利署長監護的兒童,社署均會按既定程序處理。律師黃國桐指出,法例上每一條生命並不屬於個人,而是屬於社會,因此自殺等同犯法;而在審理類似撫養權案件時,法庭亦一定會以小朋友的最大利益和角度出發,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依歸。
與社署周旋需具有力理據
黃國桐說,倘若社署有強烈理據,認為現時的暫託人並非最合適人選,但當事人又堅持跟社署挑戰,則當事人便必須要具備其他強而有力的理據反駁,「好似提供到心理醫生報告、或者小朋友有特殊病,一定要呢個暫託人照顧?呢係好強證據。」
他續說:「個官仲會睇湊大BB父母有冇好好計劃,例如有冇仔女,或者以後唔打算生兒育女、又有冇一直幫佢買保險等等,因為法庭永遠只會為個小朋友look for a better(一個更好的將來)!」
以超超B的個案而言,黃國桐稱,保母雖然對超超B有養育之恩,但僅有短短兩年,親密程度不足,要成功說服裁判官並不容易。

資料轉自:東方日報網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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